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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3.【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