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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3.【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