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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律师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律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律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