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律师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律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