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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本)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8日司法部令第74号)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