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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商务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公布)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部门规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发布) 第四条 第一款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