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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商务局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自治区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2020〕89号)。 3.【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4.《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