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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核准定价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医疗保障局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医疗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退回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制定公布核准结果。 4.送达责任:送达核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