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市医疗保障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 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内蒙古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举报人要求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的,应予受理审查。 2.审查责任: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或不真实的,不进行奖励。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奖励。 4.执行责任: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