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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农牧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责任事项 1、公示、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齐后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生产经营条件、品种来源、动物防疫条件、畜禽繁殖人员从业资格、育种规划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审核要求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后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种畜禽场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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