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农牧局

市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农牧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厂(场)址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自治区牛羊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申请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牛羊定点屠宰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由旗市(区)农牧业局对屠宰企业进行初审,包括审查相关原始资料和实地查验,并出具旗市(区)农牧部门的初审意见。初审合格,上报市农牧业局。试生产期间,由市农牧业局组织市、旗市(区)两级农牧部门,组成专家组对屠宰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并出具意见书,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受理合格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牧业厅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函复上报单位发放《畜禽定点屠宰证》意见,同意发放的,发放《畜禽定点屠宰证》证书内芯。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牛羊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牛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屠宰、经营行为未依法查处的;(四)隐瞒牛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报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