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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农药广告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农牧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