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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肥料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农牧局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部门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六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即可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对初次申请登记、新肥料品种申请登记、原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进行生产企业考核,组织专家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肥料登记证。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