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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危害供电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范围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单位)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各方面进行审查,明确是否有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项目。 8.送达责任:及时将《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电力法》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