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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设定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责任事项 "1、报到责任: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审核责任:审核退役士兵档案等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决定符合领取条件人员范围。 4、给付责任:由旗市区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一卡通”进行社会化发放。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