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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防震减灾有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经费投入; (三)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观测环境保护;   (四)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   (五)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训练;   (六)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八)抗震救灾物资和救援器材贮备;   (九)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强化工作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案由,应及时登记并请示领导确定检查方法,按照领导批示组织人员开展调查。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严格认真填写所涉法律文书。 2.结果处理责任: ①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②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并组织调查。 ③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④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3.通知责任: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