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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典当行业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