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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