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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公路安全的许可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3.【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81号)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或单位的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组织现场审验,并制作现场堪验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由局务会决定是否上报。 3.决定责任:局务会合议通过后,拟红头文件上报自治区公路局审批。 4.送达责任:按时上传下达该审批件的审批情况。 5.事后监管责任:获取自治区公路批复后,加强对该项目的事后监管,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的记录,确保该项目完工时符合各项标准。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