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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和利用公路用地设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许可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或单位的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组织现场审验,并制作现场堪验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由局务会决定是否上报。 3.决定责任:局务会合议通过后,拟红头文件上报自治区公路局审批。 4.送达责任:按时上传下达该审批件的审批情况。 5.事后监管责任:获取自治区公路批复后,加强对该项目的事后监管,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的记录,确保该项目完工时符合各项标准。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