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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价格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委托,对有关财产物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的活动。第五条 旗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管理工作。第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价格鉴证工作: (一)自治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国家驻自治区单位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委托的,以及跨盟市的价格鉴证工作; (二)盟市价格鉴证机构负责盟市所属单位委托的和跨旗县的价格鉴证工作; (三)旗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旗县及旗县以下单位和公民委托的价格鉴证工作。 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可以委托下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由自己负责的价格鉴证工作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结论是委托方从事相关活动的价格证明。 价格鉴证结论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其认定价格依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协助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以书面方式告知提出方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有特殊和疑难情况的,经与提出方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限。接受协助申请后成立价格认定小组,由2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对认定标的进行现场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初步认定。参与认定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登记发文责任。应当按规定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出认定结论后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办理相关送达手续,要求送达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及份数。对价格认定过程和结果进行阐述,并形成价格认定书面意见。对书面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和内部审核(重大疑难案件经集体审议),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形成《价格认定结论书》。 4.时限责任。受理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与提出方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使用情况应予了解。对价格认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十七条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