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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农牧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 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牧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 (二)推广不符合规定的农牧业机械及其新技术的; (三)强迫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的; (四)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 (五)截留、挪用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 (六)为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农牧业机械发放牌证照的; (七)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八)擅自使用依法扣留的农牧业机械的; (九)违反规定处理农牧业机械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牌证照的; (十一)未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农牧业机械化执法活动的; (十二)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