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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复检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市农牧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责任事项 1、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的产品复检后要出具检疫报告,检疫工作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复检结果处理的检疫部门应当向复检不合格企业或个人下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通知书。 3、事后监管责任:全程监督复检结果的处理,加强对被检企业和个人履行义务的监管。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