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市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第七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确定安全保护等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属于自治区统一联网、跨盟市或者中央驻自治区、自治区直属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对定级不准确或者保护措施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应当书面通知报送单位予以纠正。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备案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 (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