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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第七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确定安全保护等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属于自治区统一联网、跨盟市或者中央驻自治区、自治区直属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对定级不准确或者保护措施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应当书面通知报送单位予以纠正。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备案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   (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