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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方案论证和验收(建设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方案论证)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过论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技术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技防系统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组织验收。   技防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安装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的; (二)滥用审批权限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罚没款物不出具正式票据的; (六)贪污、挪用罚没款物的; (七)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