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4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贿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