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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5.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不予查处的;   (二)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检举、投诉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