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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本)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企业告知检查人员的身份;告知检查的依据、标准和内容等。2.现场检查责任:按照检查的法定内容和程序进行。3.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4.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分析监督检查的结果,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向领导做出专题汇报。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