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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审查材料,依法受理材料。 2.审查责任:(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决定责任:按审查意见,出具具体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海拉尔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