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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遗弃婴儿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本)(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发现、控告、举报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遗弃婴儿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应当予以审查、核实,并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