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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订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部门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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