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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订本)(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