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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本) 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施工单位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电子数据等,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协议的,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不予许可备案(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备案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获证后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二)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得其他利益的;(三)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