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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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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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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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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 管理办法》的通知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9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99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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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7—0002)已经365体育投注2017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内(不含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经营管理范围)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五条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林业、农牧业专项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副总指挥;呼伦贝尔市直属林业六局(以下简称林业六局)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施业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旗市区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林业六局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下设办公室,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林业六局驻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呼伦贝尔市长、旗市区长、苏木达乡镇长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系统企事业单位和驻军主要领导,负责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九条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火险预测、火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消防队伍建设、扑救队伍训练和装备、巡查和值守、扑救和灾后处置等事项。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储备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一条  在行政辖区或林业局施业区毗邻的地区,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制度。要本着行政有界,扑火无界的原则,主动扑救,及时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

第十三条  林业六局与所在苏木乡镇政府建立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局长任总指挥,苏木达乡镇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林业局。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四条  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安岭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铁路局驻海拉尔办事处,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系统、本责任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各苏木乡镇、嘎查村设立森林草原防火组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林场、农场、牧场、铁路以及厂矿企业单位、部队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完善火灾预防、扑救及其保障制度;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以及扑火物资管理和火源管理;

(四)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及时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六)负责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和火灾调度、统计、建档工作,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以及有关事项;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制定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工作制度和具体办法,组织编制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并组织贯彻落实;

(三)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和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和预报信息,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及有关单位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四)防火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防火信息、政令畅通;协调调度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森林草原火灾,督促各地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五)负责联系本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365体育投注及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开展各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六)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级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工作

(七)负责本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八)完成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武警森林部队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执行任务。武警呼伦贝尔市森林支队及所属部队兵力布防与调整应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请示;在辖区内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属地旗市区和市直属六局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武警大兴安岭森林支队及所属部队兵力布防与调整应向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森林防火指挥部请示;在辖区内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由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及所属国有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各航空护林站按现行管理体制开展工作,由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调度海拉尔林航站、扎兰屯林航站飞机执行防扑火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和林业六局应当建立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或者群众消防队伍。

嘎查村可以根据需要组建群众消防队伍。

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野外施工企业等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的建设标准,按照《365体育投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呼政字<2016>15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并定期进行防扑火培训和演练。各级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应当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应当持有旗市区级人民政府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宣传防火知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四条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六局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及火险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进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建设: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国界内侧以及林牧区的集中居民点、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周围,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二)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器具、瞭望和通讯设施设备等;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建设防火瞭望塔(台);

(四)在重点防火地区进一步建设完善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五)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建立火险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站点;

(六)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信息网络和指挥系统;

(七)开通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第二十七条  各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六局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等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各旗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嘎查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强化实战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二)森林草原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扑救等工作;

(三)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队伍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引发火灾。

第三十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职责:

(一)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

(二)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和义务,确定防火责任区和责任人;

(三)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维护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草原防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长、短期预测预报服务。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移动、联通、电信业务等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将监测到的森林草原火情及时通报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学校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在林区、草原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其场所应当设置在防火安全地带内。

第三十三条  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应当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做好防扑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

第三十五条  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大兴安岭国有林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施业区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提前进入或延期结束防火期。

第三十六条  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处置火情。

第三十七条  防火期内,各旗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高火险期,并发出高火险警报。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第三十八条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因科研、抢险等确需进入的,应当报请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

经批准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因公务和有正当理由进入林牧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防火通行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防火通行证原则上一人一证,也可按照行驶车辆核载人数开具;防火通行证的时限最多不能超过15天。对客运司乘等活动区域相对固定人员,旗市区(局)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可以为其办理季节性防火通行证。

(三)各级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武警森林部队、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野外火源管理检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防火期内,各旗市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可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办理防火通行证,各旗市区、林业六局防火指挥部或委托部门开具的防火通行证在365体育投注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条  防火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六局可以设立临时的森林防火检查站,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查员,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检查。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防火知识宣传,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检查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来往行人和车辆进行防火检查,制止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具备执法权的检查人员可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并尽力组织扑救;

(四)严格遵守防火检查员守则,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检查。

第四十一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第四十二条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旗市区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将用火时间通知毗邻地区;同时,提前报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备案。

(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五级风(含五级)以上天气,林牧区城镇(旗市区所在地除外)、嘎查村、山场工段、野外作业点等,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用火,严格管理生活用火。

(四)林牧区的嘎查村、居民点、工段、营房、生产作业点、油库、仓库、蒙古包等周围,必须打设2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要指定设置防火全封闭的生产生活用火垃圾点,用火垃圾要做到余火全部熄灭后,方可倒入指定的用火垃圾点,并配备必要扑火工具。

(五)行驶在林、牧区的铁路机车(包括森铁机车)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在指定地点清炉,司乘人员要注意了望,发现跑火立即报告就近车站或当地防火部门。

(六)严禁司乘人员和旅客向车外抛掷火种。

(七)行驶在林牧区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必须安置防火装置。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火专用车辆、器材、通讯等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森林草原防火专用车辆免交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牌照。为执行扑火任务临时抽调、征用的车辆,在扑火期间免交车辆通行费。

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破坏、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不能阻碍设置防火隔离带,不能挤占干扰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

第四十五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各项规定,并按所在旗市区局的有关规定承担作业区和周边一定区域内的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作业人员50人以上的,要配备5台以上的风力灭火机;在林牧区耕种1500亩以上土地的农业点,必须配备2台以上风力灭火机;放养500只羊单位以上的牧业大户,必须配备1台以上的风力灭火机。

第四十六条  各旗市区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防火工作实际,每年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拨付专项森林草原防火经费,储备必要的森林草原防火物资。

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四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跨行政区域或者跨国有林牧业经营单位交界处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火灾发生及扑救情况及时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及时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报告的内容:

(一)起火时间;

(二)起火地点(火场名称和经纬度);

(三)火场基本情况(地形地貌、植被,火场风力、风向、气温等情况);

(四)火灾扑救情况(指挥员姓名、职务,出动扑火人数、通讯、车辆、灭火工具等情况);

(五)火灾查处情况(肇事者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处理情况);

(六)火灾损失情况(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及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除按上述内容报告外,还应当于火灾扑灭后一周内上报专题火灾情况报告。

第五十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六局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  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各旗市区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逐级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一)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二)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旅游区等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国界附近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五)发生在与呼伦贝尔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六)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十二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八)需要国家和自治区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第五十二条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投入扑救,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十三条  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可以设立扑火前线指挥机构,负责扑火现场的统一调度指挥。

扑救跨旗市区行政区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365体育投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立扑火前线指挥机构。

第五十四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为主,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为辅。群众消防队伍主要负责看守火场和运送扑火物资,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当选择组织参加过培训并具备一定防扑火知识、技能和自我避险能力的人员。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允许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第五十五条  呼伦贝尔市森林支队的部队在辖区内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应当服从火灾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盟市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自治区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调动;跨旗市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调动。

第五十六条  驻辖区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物资、设备、交通运输保障;执行扑救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五十七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驻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时协调各防指成员单位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相关工作。各级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在当地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长、短期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优先组织运送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扑火应急资金。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火灾案件。

商务、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做好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迅速赶赴指定地点,积极参加扑救工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发生人员伤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在组织扑救的同时要及时组织森林公安机关、林业、农牧、民政和防火等有关部门及时调查起火原因、肇事者、责任单位、火灾损失等情况,并依法追究肇事者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所在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火灾扑救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重大、特别重大火灾,需经呼伦贝尔市防火指挥部批准,方可撤离火场。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六十一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和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人员伤亡、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以及人力与物资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确定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根据受害森林面积、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及牲畜数量,森林火灾和草原火灾均分为一般火灾、较大火灾、重大火灾和特别重大火灾。

森林火灾级别划分标准: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草原火灾级别划分标准:

(一)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三)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火灾直接烧毁的林木、草原、牧草(饲草料)、牲畜、建设设施、棚圈、家产和其他财物损失(按火灾发生时市场价折算)。

第六十三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火灾级别划分标准逐级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上报。

第六十四条  国界附近的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以及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所在地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

第六十五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六十六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六十七条  扑救跨行政区域火灾发生的费用,由火灾发生地旗市区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扑救跨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范围火灾发生的费用,由旗市区级人民政府和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协商解决。

第六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火烧迹地的有害生物防治和火灾地区人畜疫病的防治、检疫工作。

第六十九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并实施森林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火烧迹地的森林草原植被;经营单位和个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旗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恢复森林草原植被。

第六章  奖励与罚则

第七十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呼伦贝尔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举报的;

(五)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广应用森林草原防火新技术方面有显著成效,或者在森林草原防火科技研究中发明创造的;

(七)支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成绩显著,或者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后勤服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八)连续从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二十年以上,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第七十二条  365体育投注的森林草原防火表彰奖励,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由呼伦贝尔365体育投注决定进行表彰奖励。

各旗市区森林草原防火表彰奖励由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应当一年一次。森林草原防火表彰奖励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属地政府承担,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

(六)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七)贪污、挪用、截留防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防火期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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