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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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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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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31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89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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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365体育投注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365体育投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文件精神,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按照自治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工作部署,按照“儿童权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类施策,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在困境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救助等方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365体育投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困境儿童保障格局;以促进适当扩大儿童福利对象,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到2020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保障、监督保护、精神关爱、队伍建设等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使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得更加幸福,建立健全与365体育投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服务体系。

二、困境儿童的分类与管理

(一)困境儿童的分类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双方父母失踪、重残(2级以上残疾)、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4.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

5.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

6.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

7.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流动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

(二)困境儿童的管理

困境儿童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1.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校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就读的孤儿、困境儿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年满16周岁的特困儿童(16周岁前纳入保障范围,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3.依法被收养的;

4.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6.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

7.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8.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

1.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精细分类保障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5号)和《关于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5〉9号)规定,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完善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未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纳入到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保障制度。特困救助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残疾儿童符合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分类并依据残疾等级程度按规定分别享受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纳入保障范围,临时救助儿童按照365体育投注临时救助相关保障政策予以救助,逐步完善365体育投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对于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3)加强制度衔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境儿童,不再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

2.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1)提升医疗康复保障水平,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于发生灾难性医疗费用的困境儿童,逐步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由政府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2)拓展残疾儿童福利服务范围。一是扩大“明天计划”手术救助项目,将福利机构儿童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医疗纳入资助范围,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参照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二是将身体残疾或罹患疾病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明天计划”项目保障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对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按照项目规定给予资助。三是对于0至6岁各类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现行各项残疾儿童补贴补助政策基础上,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福利服务。四是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的管理制度,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结算。五是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3.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有效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

(1)对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要优先安排各类助学救助。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权利,具备条件的,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2)实施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特殊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3)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加大普法教育、励志教育,通过发放相关书籍、组织观看影片等教育形式,让更多的困境儿童接受普法教育,提升困境儿童的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4)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两补”政策和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对专科生给予3万元、本科生给予4万元的学费资助),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4.强化落实监护责任

1)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2)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对于长期疏于儿童监护或遗弃儿童的父母,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5)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6)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二)建立健全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强化源头预防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形成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嘎查(村、居)委员会定期走访困境家庭儿童,及时掌握困境家庭儿童的生活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对可能陷入困境的儿童及其家庭,嘎查(村、居)委员会及时核实情况,做好预防工作,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库,实行“一嘎查(村、居)一册”“一人一档”,定期摸排,动态管理,依据困境儿童实际生活境况,及时动态变更福利待遇手续。强化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2.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强化强制报告和监护干预

1)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人社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残联组织、税务部门等,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教育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困境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疾病的防治。人社部门要落实健全困境儿童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司法部门要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社、住建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2)嘎查(村、居)委员会负责对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儿童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嘎查(村、居)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不认真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向嘎查(村、居)委员会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帮助。

3)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4)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5)加强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6)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帮扶和自愿服务,为困境儿童的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1)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2)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三)加强服务困境儿童的能力建设

1.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加强市本级和旗市区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责任。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儿童医疗和康复设施建设,提高儿童救助保障能力。

2.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3.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审批核销制度。按照“监护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公示、所在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审核、旗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困境儿童分类,建立困境儿童保障数据库,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分类要求给予相应的保障。各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对困境儿童实行动态管理,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核查材料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情况,每季度对本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内困境儿童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旗市区民政局。旗市区民政局要严格核查,并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供养经费。对新产生的困境儿童可随时申报审批,凡符合条件的,自旗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保障经费。要加强监督管理,采取谁审核(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法,层层把关。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予以核销,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

(1)依法被收养(收养证明)的自收养下个月起停止发放

2)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

3)父母在押服刑的或强制戒毒的,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戒毒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

4)纳入低保家庭儿童,重新获得生活来源高于低保标准的,自下月起终止发放。

5)弄虚作假的。

6)符合其它停发条件的。

困境儿童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发展改革、教育、民政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和保障政策,认真做好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优化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困境儿童保障所需经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困境儿童保障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保障工作。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法院等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类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经济和精神援助,为困境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

(二)强化监管服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嘎查(村、居)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在嘎查(村、居)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三)强化宣传督查

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社会参与的舆论氛围。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努力把365体育投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各旗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困境儿童分类,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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