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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发〔2025〕8号 2025年3月18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365体育投注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特种设备定义
1.5 事故分级
1.6 适用范围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市指挥部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
2.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 现场指挥组
2.6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7 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技术专家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重大危险源管理
3.3 信息报告
3.4 预警行动
3.5 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事故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4.3 现场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报告
5.3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专家保障
6.4 应急装备保障
6.5 应急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宣传和培训
7.3 预案修订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控制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蔓延扩大,科学、有效、有序地处置突发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365体育投注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协同应对”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做到架构完整、职责明确、配合协调、规范有序、反应快速、处置科学。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0.《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942-2017)
11.《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2.《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实施方案(试行)》
14.《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5.《呼伦贝尔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 特种设备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1.5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5.1 以下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以下事故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以下事故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以下事故为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在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含使用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1.7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呼伦贝尔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市级专项预案。与《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专项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有效衔接,形成完整的应急体系。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呼伦贝尔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临时指挥部)、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组(以下简称现场指挥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有能力的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2.2 市指挥部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进展,达到Ⅲ级事故标准需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成立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在市委、365体育投注的领导下开展365体育投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具体工作接受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市指挥部下设临时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自行解散。
2.2.1 市指挥部的组成
总 指 挥:365体育投注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365体育投注分管副秘书长或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副主任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2.2.2 市指挥部职责
(1)在市委、365体育投注的领导下,指导、协调365体育投注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汇报365体育投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在出现特种设备事故时,决定启动本预案。
(3)针对事故危害程度、抢险救援进展状况,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相关支援,以协调、调配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和各类应急储备物资。积极协调社会救援力量。
(4)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提出表彰和处罚的建议。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1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主 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工作分管领导
自治区特检院呼伦贝尔分院院长
成 员: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自治区特检院呼伦贝尔分院各分管业务副院长、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特设局有关工作人员
2.3.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上级机关及市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定期与成员单位交换有关应急救援信息。
(2)负责365体育投注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工作。
(3)负责向市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4)建立与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的联络协调机制。
(5)受市指挥部委托开展对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6)负责应对处置工作中档案工作的部署、推进、落实。在应对处置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做好各工作组应对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保存。
2.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建市级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协助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特种设备抢险救援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向市委、365体育投注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和演练模板;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提供非特种设备领域专业队伍和抢险器材物资资源信息;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需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所需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应急抢险、人员救援、明火扑灭和泄漏危化品的消洗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协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8.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和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保障及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伤员进行救治。
9.市人社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参保伤亡人员工伤(工亡)认定、工伤(工亡)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周边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经与环境应急专家会商后,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
11.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旗市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受事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13.市气象局。负责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为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
14.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
2.5 现场指挥组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需启动本预案时,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长任命,成员由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上述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并设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2.5.1 现场指挥组职责:
(1)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搜集到事故最新信息,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落实市指挥部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2.5.2 应急救援工作组的设置:
(1)综合协调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抽调有关人员和市市场监管局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的传达,现场信息的收集传递,日常事务的协调等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
(3)抢险救灾组:由消防救援、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降温和洗消工作;负责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造成受伤的及参与抢险受伤的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及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6)事故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工会等部门。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环境监测组: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的泄漏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9)通信联络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及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维护现场通信秩序;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达;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通讯信息支持。
(10)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保障抢险物资的运输调配。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11)技术专家组:现场指挥组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及呼伦贝尔市特种设备技术专家组成,负责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现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3 各工作组在应对处置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中要建立工作日志,做好处置过程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2.6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超出旗市区处置能力的事故,要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援。
2.7 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技术专家组
由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推荐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的建议,供市指挥部、现场指挥组决策参考。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由材料、设计、制造、安装、维保以及化机、燃气、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事故的调查。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3.1.1 市场监管部门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设备安全风险大小参数指标、设备安全状况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等为依据,设定评价规范标准,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划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实现分类监管。
3.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及隐患实行自评、自控、自查、自改、自报及差异化、动态化管理,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1.3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格化体系。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化监管系统。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分级监管,有效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3.2 重大危险源管理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关系365体育投注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5)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分级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2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平台,包括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3 信息报告
3.3.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3.3.2 接到事故报告的旗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应急、公安、消防、住建、卫健等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3.3.3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上报的事故情况有遗漏等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补报续报。
3.3.4 预警信息包括上级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生产使用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等。
3.4 预警行动
3.4.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苏木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安全监管人员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向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应及时对情况进行核实,并责令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根据事故级别和事态发展形势,向旗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报送至市人民政府。
3.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准备,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应当与化学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4)及时办理设备使用登记证,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设备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以及信息上报制度。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8)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备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并进行定期检查;对设备安全状况定期进行分析。
3.4.3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查处,需要政府协调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4.4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5 预警级别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事故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即: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4.1.2 响应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发生重大事故时,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发生较大事故时,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要迅速将事故现状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成立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全权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市市场监管局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事故时,Ⅳ级响应行动由事故发生地的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的旗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旗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视情况确定是否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经批准后成立市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对现场情况复杂的事故,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事故发生地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组,具体指挥、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当需启动本预案时,旗市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组接受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4.1.3 发生一般事故,当事态发展变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事故发生地的旗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升级响应级别,启动Ⅲ级响应:
1.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
2.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出现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情况的。
4.2 事故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1.立即拨打110、120或119报告,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向所属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物体的拍照和移动标志等工作;
3.当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总指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并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
4.3 现场处置措施
4.3.1 启动预案后,市指挥部有关领导、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专家应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4.3.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3 事故危害初评。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3.4 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性以及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监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尽可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3.5 建立工作区域。根据事故危害、天气条件,设立现场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危险介质泄露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分为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安全区域。
4.3.6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7 设立疏散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划定危险涉及范围和区域,组织有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4.3.8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现场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3.9 事故调查取证。在抢险救援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
4.4 信息发布
4.4.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4.2 市场监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4.4.3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一般事故信息的发布;市人民政府负责较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其他事故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4.4.4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社会影响程度和事故信息发布的紧迫程度,可以直接发布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的事故信息,也可以将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的事故信息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部门进行发布。
4.4.5 首次发布可只发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核实的人员伤亡等情况;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组或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按程序办理。
4.4.6 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信息稿件必须通过市指挥部审核后报发布部门。
4.5 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市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核准的有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或制造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处理。
5.1.2 应急抢险救援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5.1.3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1.4 事故救援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3 总结分析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应急处置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对事故应急相应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一般事故总结分析工作,由事发地旗市区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的值班电话应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相关业务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电话、手机、互联网等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通信联络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消防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有抢险救援能力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是重要的社会专业救援力量。
6.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对不同类型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3 应急专家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库。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制定本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6.4 应急装备保障
6.4.1 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365体育投注救援装备、器材的调度,实现应急资源共享。
6.4.2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设备。
6.4.3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专用工具。
6.4.4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等抢险救援装备,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6.5 应急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1.1 应急演练按照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现场演练和桌面演练,不同类型的演练可相互组合。
7.1.2 应急演练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实战水平;
(2)演习过程应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根据实际演练情况,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每次应急演练的程序安排及注意事项,必须列出详细演练计划。
7.2 预案宣传和培训
7.2.1 预案的宣传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本预案和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各旗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特种设备应急知识。
7.2.2 预案的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组织相应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本预案及相关救援知识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预案及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和更新: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