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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365体育投注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呼伦贝尔市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
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单位与社区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文化设施利用率、覆盖率,满足群众阅读、健身、参加文艺活动需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遵照《内蒙古自治区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单位文化服务设施,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拥有的,原专为本单位服务的文体设施或场所。如图书(阅览)室、陈列馆、活动中心、礼堂、多功能厅、培训教室、会议室、体育馆、球(操)场、健身房等文化、体育、教育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以满足群众就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的,结合呼伦贝尔市各旗市区公共文化资源现状,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统筹推进机关单位文体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成为公共文体设施重要补充,实现城乡、区域公共文化网格化服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 坚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第二章 开放内容
第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拥有的文体设施,包括室内活动室和室外露天运动场所,符合居民需要和安全标准的,均应向社区居民开放。开放时间日均不低于3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体育主管部门和场馆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场馆信息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开放服务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放信息应当包括场馆设施名称、地址、开放时间、开放方式、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HT〗 群众在使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时,应当遵守场馆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场馆开放单位的工作秩序,爱护场馆设施,服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馆违规收取费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旗(市、区)政府牵头成立机关单位与社区文化设施共建共用领导小组,负责所属地区相应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财政、发改、公安、民政、卫生、教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旗(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机关单位与社区文体设施的共建共用;
(二)委托文体培训机构、体育协会、文化馆、图书馆、艺术院团等,定期培训机关单位从业人员明确职责,规范行为;
(三)负责所属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与相关单位签订开放协议,协调辖区机关单位文体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三)委托或组成各类文化、体育管理组织,承担设施开放期间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开放文体设施的机关单位主要职责:
(一)积极创造条件向居民开放符合群众需求和安全标准的文体设施;
(二)制定设施开放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开放内容、形式、时间、注意事项,并通过所在地苏木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群众公布;
(三)定期检查文体设施设备安全性能并及时维修保养。
第四章 开放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对所辖区域内机关单位文化设施进行全面调查统计,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贴、规范管理等方式,逐步推动区域内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群众开放。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开放的文体设施应将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向所在地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由当地文化、体育、财政、发改等部门组织评估后,根据设施开放实际和工作量,确定能否向群众开放和申请财政补贴。补贴经费仅限于室内活动场所,主要用于设施开放期间基本运行经费;人员劳务及管理费用;物耗补偿和维修补贴等。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文体设施暂不具备条件免费向社会开放的,作为过渡,可以低价或优惠收取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运营成本提出申请,按归属关系由当地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须在显著位置公布。向社会开放的收入,纳入地方财政管理,并用于体育场地设施的器材添置、保养维护和管理人员劳务费等支出。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文体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应设立机关单位与社区文体设施共建共用补贴资金,用于同级机关单位文体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补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考评机关单位文体设施开放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将机关单位设施开放纳入乡镇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社区与机关单位文体设施共建共用情况纳入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文化先进县、体育先进县评选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公共文体设施不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改,使其逐步具备开放条件。具备开放条件但拒绝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文体设施管理单位,由同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及社区文体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依法查处:
(一)未按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
(四)开展与文体设施功能、特点不相适应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对共建共用实施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应予以通报,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无明显效果或工作推进迟缓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暂停对该地区、单位免费开放经费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本级、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嘎查(社区)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 各旗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