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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字〔2023〕60号 2023年11月16日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授权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工作的请示》(呼自然资发〔2023〕4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授权你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乡镇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开展督察,包括耕地保护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其他土地利用及管理情况。
二、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收集有关材料。对被督察的旗市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乡镇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发送《督察意见书》,并监督其认真整改;对整改推进缓慢或其他不落实情形的,可以代表市人民政府约谈被督察旗市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乡镇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三、请你局设置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组织开展本级督察工作。
专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