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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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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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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关于调整365体育投注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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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关于调整365体育投注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5 16:28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33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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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字〔2023〕58号    2023年11月13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365体育投注决定调整权责清单事项2025项,其中,新增(承接)行政权力563项、取消行政权力189项、下放行政权力166项、变更行政权力1107项(变更内容详见365体育投注门户网站依法行政专栏/OpennessTerm/)。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全面履行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365体育投注部门权责清单调整目录

一、365体育投注部门新增(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563项)

序号

部门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调整理由

备注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自治区境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自治区境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农村电网改造项目]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部分企业投资项目[自治区境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自治区境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农村电网改造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8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9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10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1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1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1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1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1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1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1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18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不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19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违反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0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违反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经营者采购粮食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的粮食进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违反粮食运输中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8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9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3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含变更)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2

市公安局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33

市公安局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34

市公安局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35

市公安局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36

市公安局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37

市公安局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的;未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新增

38

市公安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采集、收购、运输麻黄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新增

39

市公安局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开展日常巡查、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场所内多发、频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新增

40

市公安局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未建立吸毒筛查制度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立即停止其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新增

41

市公安局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除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外)

行政备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2

市民政局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3

市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救助

行政给付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4

市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寻亲管理

行政给付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5

市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

行政给付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6

市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管理

行政给付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7

市民政局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8

市财政局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9

市自然资源局

地图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两优”测绘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25号)承接

50

市自然资源局

拆迁二等以下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两优”测绘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25号)承接

51

市自然资源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两优”测绘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25号)承接

52

市自然资源局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行政确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3

市生态环境局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54

市生态环境局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55

市生态环境局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56

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保护奖励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57

市生态环境局

确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行政确认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58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

59

市生态环境局

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60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61

市生态环境局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62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63

市生态环境局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64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措施的,及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65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66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6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

68

市生态环境局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

69

市生态环境局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

70

市生态环境局

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

71

市生态环境局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

72

市生态环境局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

73

市生态环境局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

74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

75

市生态环境局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

76

市生态环境局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

77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新增

78

市生态环境局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新增

79

市生态环境局

对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新增

80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81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82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83

市生态环境局

对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84

市生态环境局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85

市生态环境局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86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87

市生态环境局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88

市生态环境局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89

市生态环境局

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9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91

市生态环境局

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92

市生态环境局

对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93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有关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94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95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防治检查中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96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97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98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99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100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101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102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103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

104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05

市生态环境局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06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07

市生态环境局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08

市生态环境局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09

市生态环境局

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10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11

市生态环境局

对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12

市生态环境局

对氟化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13

市生态环境局

对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排、分时段运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14

市生态环境局

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15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构改革由水利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

116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117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陆域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18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19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及倾倒、堆放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20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21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22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进行与饮用水供水有关的勘查、开采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23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或者建立火葬场、墓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24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25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26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掩埋、弃置动物尸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27

市生态环境局

对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28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或者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29

市生态环境局

对含重金属的排污单位,未落实重金属安全防控措施对废水进行分类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3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31

市生态环境局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32

市生态环境局

对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33

市生态环境局

对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34

市生态环境局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生突发情况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35

市生态环境局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36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37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38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39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4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41

市生态环境局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42

市生态环境局

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43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44

市生态环境局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由自然资源、农牧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

145

市生态环境局

对矿山企业在勘查、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46

市生态环境局

对输油输气管线、污水管网设施、储油罐、加油站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新增

147

市生态环境局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48

市生态环境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49

市生态环境局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50

市生态环境局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51

市生态环境局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52

市生态环境局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53

市生态环境局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54

市生态环境局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55

市生态环境局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56

市生态环境局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57

市生态环境局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58

市生态环境局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59

市生态环境局

对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60

市生态环境局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61

市生态环境局

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62

市生态环境局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63

市生态环境局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64

市生态环境局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65

市生态环境局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66

市生态环境局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造成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6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拒不接受医疗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68

市生态环境局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69

市生态环境局

对粉煤灰运输不使用专用封闭罐车,不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7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组织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71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72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73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74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75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76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7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78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79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8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81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82

市生态环境局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83

市生态环境局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84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85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86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但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87

市生态环境局

对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88

市生态环境局

对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89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9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

191

市生态环境局

对放射性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92

市生态环境局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93

市生态环境局

对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94

市生态环境局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95

市生态环境局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96

市生态环境局

对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9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98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199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0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01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02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03

市生态环境局

对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04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05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06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0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08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09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10

市生态环境局

对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11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12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13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14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15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16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新增

21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新增

218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选煤厂,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19

市生态环境局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20

市生态环境局

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21

市生态环境局

对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资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22

市生态环境局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23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24

市生态环境局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25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26

市生态环境局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新增

227

市生态环境局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

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28

市生态环境局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29

市生态环境局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和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30

市生态环境局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31

市生态环境局

对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32

市生态环境局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33

市生态环境局

对环境统计工作的调查、报告、

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新增

234

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235

市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236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237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238

市生态环境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239

市生态环境局

“双超”“双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24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41

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42

市交通运输局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43

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44

市交通运输局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45

市交通运输局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46

市交通运输局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47

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48

市交通运输局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行政确认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249

市交通运输局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

明签发

行政确认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250

市交通运输局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处罚(对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51

市交通运输局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擅自拆除重要设备、部件;改变船舶重要参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52

市交通运输局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53

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检验、未取得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渔业船舶或伪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录、报告、私刻检验业务印章的,以及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54

市交通运输局

对交通运输环境进行监测、以及对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及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55

市交通运输局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256

市交通运输局

船舶代理、旅客(货物)运输代理经营企业设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257

市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258

市水利局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59

市水利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60

市水利局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61

市水利局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62

市水利局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63

市水利局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64

市水利局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265

市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66

市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67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68

市水利局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269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270

市水利局

对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增

271

市水利局

对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规定取用地下水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增

272

市水利局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新增

273

市水利局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新增

274

市水利局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75

市水利局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76

市水利局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77

市水利局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78

市水利局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79

市水利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80

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81

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拆除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82

市水利局

对紧急防汛期逾期不清除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83

市水利局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84

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85

市水利局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86

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87

市水利局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且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88

市水利局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89

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90

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建设的不符合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的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291

市水利局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292

市水利局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293

市水利局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294

市水利局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295

市水利局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296

市水利局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297

市水利局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298

市水利局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299

市水利局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300

市水利局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301

市水利局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302

市水利局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不当招标行为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303

市水利局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304

市水利局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305

市水利局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确定中标人后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306

市水利局

对中标人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307

市水利局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308

市水利局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增

309

市水利局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增

310

市水利局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增

311

市水利局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增

312

市水利局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增

313

市水利局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增

314

市水利局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增

315

市水利局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增

316

市水利局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增

317

市水利局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增

318

市水利局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增

319

市水利局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增

320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21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22

市水利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23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24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25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26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27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28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29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30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31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32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33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34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35

市水利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336

市水利局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新增

337

市水利局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新增

338

市水利局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新增

339

市水利局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新增

340

市水利局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新增

341

市水利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新增

342

市水利局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新增

343

市水利局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增

344

市水利局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增

345

市水利局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增

346

市水利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增

347

市水利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增

348

市水利局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增

349

市水利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增

350

市水利局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增

351

市水利局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增

352

市水利局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增

353

市水利局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增

354

市水利局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增

355

市水利局

对违反规定布设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河湖管理条例》新增

356

市水利局

对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河湖管理条例》新增

357

市水利局

对未按照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保障河湖合理生态流量(水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河湖管理条例》新增

358

市水利局

对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增

359

市水利局

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定规模未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增

360

市水利局

对矿产资源开采需要疏干排水的企业未建设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增

361

市水利局

对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增

362

市水利局

对在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增

363

市水利局

对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抽取难以更新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新增

364

市水利局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新增

365

市水利局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新增

366

市水利局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新增

367

市水利局

对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新增

368

市水利局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新增

369

市水利局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新增

370

市水利局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新增

371

市水利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72

市水利局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73

市水利局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74

市水利局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75

市水利局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76

市水利局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77

市水利局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78

市水利局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79

市水利局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80

市水利局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81

市水利局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82

市水利局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83

市水利局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84

市水利局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而影响防洪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85

市水利局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86

市水利局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87

市水利局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88

市水利局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89

市水利局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90

市水利局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物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91

市水利局

对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92

市水利局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93

市水利局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94

市水利局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95

市水利局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96

市水利局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97

市水利局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98

市水利局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399

市水利局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00

市水利局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01

市水利局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02

市水利局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03

市水利局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04

市水利局

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05

市水利局

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不具备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装备等条件,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06

市水利局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07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08

市水利局

对在水利领域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09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10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11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12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13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14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15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16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相关单位财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17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18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19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20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21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22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23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24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25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26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27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28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29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30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31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32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33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34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35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36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37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38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39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40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41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42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43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44

市水利局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45

市水利局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46

市水利局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47

市水利局

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48

市水利局

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49

市水利局

对在自治区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50

市水利局

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抽取难以更新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51

市水利局

对自治区境内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区域违规建设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52

市水利局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53

市水利局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54

市水利局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55

市水利局

对自治区境内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企业未建设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56

市水利局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57

市水利局

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工程防洪设施验收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58

市农牧局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59

市农牧局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60

市农牧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61

市农牧局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62

市农牧局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63

市农牧局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64

市农牧局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新增

465

市农牧局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新增

466

市农牧局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新增

467

市农牧局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新增

468

市农牧局

对渔港内的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新增

469

市农牧局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新增

470

市农牧局

对拒不停止使用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新增

471

市农牧局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新增

472

市农牧局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新增

473

市农牧局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 应当召回而不召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新增

474

市农牧局

未取得农牧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牧业机械维修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新增

475

市农牧局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新增

476

市商务局

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含业务注销、终止、注册信息变更)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下放事项)〉〈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事项)的公告》(2022年12月20日公布)承接

477

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下放事项)〉〈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事项)的公告》(2022年12月20日公布)承接

478

市商务局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下放事项)〉〈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事项)的公告》(2022年12月20日公布)承接

479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中医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80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81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482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三级民营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83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学检验实验室)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84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确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的公告》(2022年12月23日公布)承接

485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确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的公告》(2022年12月23日公布)承接

486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行政裁决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87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尸检机构认定

行政确认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88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确认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89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行政确认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90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91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除外)

行政确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492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93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94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95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96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97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98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奖励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499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职业病防治奖励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500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501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的公告》(2022年12月23日公布)承接

502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03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以外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04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05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06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07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08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09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10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11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12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13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14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15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16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17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18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19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20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21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22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23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24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25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26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27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28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29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30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31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32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33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34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进行确认

行政确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35

市应急管理局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内能法改字 (2022)1440号)承接

536

市应急管理局

煤矿企业(中央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行政备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37

市应急管理局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行政许可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538

市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539

市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540

市应急管理局

对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541

市应急管理局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542

市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

54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4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登记注册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4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行政裁决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46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对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

行政确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547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增

548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增

549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增

550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增

551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增

552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553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在义务植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554

市林业和

草原局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新增

555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擅自治沙或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新增

556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新增

557

市金融办

对典当行在本盟市变更住所的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外部事项办理工作的公告》(2022年12月20日公布)承接

558

市气象局

气象灾害性质和等级的确认

行政确认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559

市气象局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行政奖励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560

市气象局

雷电灾害的鉴定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561

市气象局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562

市气象局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其他行政权力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认领事项

563

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承接


二、365体育投注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189项)

序号

部门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调整理由

备注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5

市教育局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6

市教育局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7

市教育局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取消

8

市教育局

对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取消

9

市教育局

对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取消

10

市教育局

对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取消

11

市教育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回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取消

12

市教育局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取消

13

市教育局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15

市公安局

对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取消

16

市公安局

对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取消

17

市公安局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取消

18

市公安局

对卖淫、嫖娼经检查患有性病的强制治疗

行政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修订,取消

19

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行政奖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废止,取消

20

市民政局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废止,取消

21

市民政局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取消

22

市民政局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取消

23

市民政局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取消

24

市民政局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取消

25

市司法局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取消

2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

监督检查

重复项,取消

27

市自然资源局

对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28

市自然资源局

对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29

市自然资源局

对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30

市自然资源局

对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31

市自然资源局

对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32

市自然资源局

对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33

市自然资源局

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本级无权限,取消

34

市自然资源局

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本级无权限,取消

35

市自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取消

36

市自然资源局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取消

37

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行政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内税发〔2021〕57号)取消

38

市自然资源局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

行政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内税发〔2021〕57号)取消

39

市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使用费

行政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内税发〔2021〕57号)取消

40

市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出让收益

行政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内税发〔2021〕57号)取消

41

市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机构资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42

市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资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43

市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44

市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45

市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46

市生态环境局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取消

47

市生态环境局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止,取消

48

市生态环境局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废止,取消

49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规定,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废止,取消

50

市生态环境局

对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废止,取消

51

市生态环境局

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52

市生态环境局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53

市生态环境局

对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54

市生态环境局

对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55

市生态环境局

对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56

市生态环境局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取消

5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取消

58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取消

59

市生态环境局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取消

6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取消

61

市生态环境局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取消

62

市生态环境局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取消

63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止,取消

64

市生态环境局

对拒绝现场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取消

65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不属于权责清单事项类型

66

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监察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取消。

6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取消

68

市交通运输局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取消

69

市交通运输局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修订,取消

70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取消

71

市交通运输局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6号)取消

72

市交通运输局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7号)取消

73

市交通运输局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74

市交通运输局

对建设单位未对检验检测合同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75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及桥隧检测评定

其他行政权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76

市水利局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行政许可

未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中,取消

77

市水利局

对农业灌溉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修订,取消

78

市水利局

对农业灌溉擅自转让水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修订,取消

79

市水利局

对农业灌溉未获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修订,取消

80

市农牧局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农业机械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重复项,取消

81

市农牧局

代为清洗、消毒运载动物工具

行政强制

重复项,取消

82

市农牧局

代为处理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

行政强制

重复项,取消

83

市农牧局

代为免疫接种

行政强制

重复项,取消

84

市农牧局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制作

行政强制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农法发〔2020〕2号)取消

85

市农牧局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重复项,取消

86

市农牧局

查封、扣押食品等产品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强制

重复项,取消

87

市农牧局

对疫情采取封锁消灭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重复项,取消

88

市农牧局

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

重复项,取消

89

市农牧局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强制

重复项,取消

90

市农牧局

对为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牛羊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贮存设施的,或者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91

市农牧局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92

市农牧局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93

市农牧局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94

市农牧局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95

市农牧局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未如实记录屠宰牛羊的来源、数量和牛羊产品流向,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病害牛羊以及牛羊产品进行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96

市农牧局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冒用(使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废止,取消

97

市农牧局

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98

市农牧局

对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99

市农牧局

对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00

市农牧局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01

市农牧局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02

市农牧局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03

市农牧局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04

市农牧局

对违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05

市农牧局

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06

市农牧局

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用的药品以及其他化合物,经营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用药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07

市农牧局

种子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种或对商品种子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08

市农牧局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09

市农牧局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10

市农牧局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11

市农牧局

对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12

市农牧局

对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13

市农牧局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14

市农牧局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15

市农牧局

对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未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16

市农牧局

对执业兽医师违法使用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17

市农牧局

对执业兽医死亡、中止、被吊销、连续2年没有从事活动、出让、出租、出借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18

市农牧局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19

市农牧局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20

市农牧局

对擅自提取和使用嘎查村提留,苏木乡统筹费及劳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21

市农牧局

对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22

市农牧局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23

市农牧局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24

市农牧局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25

市农牧局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26

市农牧局

对随意丢弃、处置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27

市农牧局

对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28

市农牧局

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29

市农牧局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30

市农牧局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31

市农牧局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情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32

市农牧局

对未经检疫,向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33

市农牧局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34

市农牧局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35

市农牧局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36

市农牧局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复项,取消

137

市商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取消

138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39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40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中医药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废止,取消

141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42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43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违反条例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44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45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46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47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48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违反条例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49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50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51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52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53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取消

154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修订,取消

155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本级无权限,取消

156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本级无权限,取消

157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市本级无权限,取消

158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本级无权限,取消

159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取消

160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取消

161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本级无权限,取消

162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本级无权限,取消

163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修订,取消

164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不封存将产生社会危害的产品、或者有重大嫌疑的产品、或者属于案件证据的、可能灭失的产品进行登记封存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165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166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167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168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非法销售疫苗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169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170

市体育局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取消

171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在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72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73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74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75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76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77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78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79

市林业和

草原局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80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81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82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83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84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85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86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87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修订,取消

188

市林业和

草原局

木材运输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取消

189

市林业和

草原局

对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取消


三、365体育投注部门拟下放、执法重心下移的行政权力事项(166项)

 

序号

部门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调整理由

备注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自治区内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放

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放

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放

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涉及肉牛饲养的畜牧业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放

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放

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跨盟市信息基础设施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放

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设备采购类项目备案)(地方专项债)

其他行政权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放

8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执法重心下移

9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

下放

10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执法重心下移

1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执法重心下移

1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

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

下放

1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8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9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20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2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2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2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2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2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2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2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不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28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违反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29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违反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30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经营者采购粮食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3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3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3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3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的粮食进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3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3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违反粮食运输中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37

市公安局

互联网国际联网单位备案

行政确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38

市民政局

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3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接收举报投诉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实际执法重心下移

4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实际执法重心下移

4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实际执法重心下移

4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实际执法重心下移

4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实际执法重心下移

4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工作实际执法重心下移

4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行政备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46

市自然资源局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工作实际执法重心下移

47

市自然资源局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工作实际执法重心下移

48

市自然资源局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工作实际执法重心下移

49

市自然资源局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工作实际执法重心下移

50

市水利局

计划用水量核定

行政确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51

市水利局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的备案

行政备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52

市水利局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备案

行政备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53

市水利局

应急取(排)水备案

行政备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54

市水利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55

市水利局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56

市水利局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57

市水利局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58

市水利局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59

市水利局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

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60

市水利局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61

市水利局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62

市水利局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63

市水利局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64

市水利局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65

市水利局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66

市水利局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67

市水利局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而影响防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68

市水利局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69

市水利局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70

市水利局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71

市水利局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72

市水利局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73

市水利局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物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74

市水利局

对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75

市水利局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76

市水利局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77

市水利局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78

市水利局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79

市水利局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80

市水利局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81

市水利局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82

市水利局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83

市水利局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84

市水利局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85

市水利局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86

市水利局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87

市水利局

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88

市水利局

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不具备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装备等条件,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89

市水利局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90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91

市水利局

对在水利领域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92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93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94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95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96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97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98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99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相关单位财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00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01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02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03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04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05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06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07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08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09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10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11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12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13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14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15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16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17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18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19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20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21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22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23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24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25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26

市水利局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27

市水利局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28

市水利局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29

市水利局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30

市水利局

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31

市水利局

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32

市水利局

对在自治区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33

市水利局

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抽取难以更新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34

市水利局

对自治区境内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区域违规建设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35

市水利局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36

市水利局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37

市水利局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38

市水利局

对自治区境内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企业未建设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39

市水利局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40

市水利局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41

市水利局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42

市水利局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43

市水利局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44

市水利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45

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46

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拆除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47

市水利局

对紧急防汛期逾期不清除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48

市水利局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49

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50

市水利局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等行为的行政

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51

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52

市水利局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且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53

市水利局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54

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55

市水利局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建设的不符合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的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56

市农牧局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57

市农牧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58

市林业和

草原局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59

市林业和

草原局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下放

160

市应急管理局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根据工作实际下放

161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根据工作实际下放

162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根据工作实际下放

163

市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根据工作实际下放

164

市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根据工作实际下放

165

市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

根据工作实际下放

166

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行政确认

根据《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两优”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2023年1月30日印发)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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