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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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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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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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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365体育投注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63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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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编号:HGS—2014—0016)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政府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365体育投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365体育投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制定和修订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水利、土地整治、环境治理、农牧业,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土地及矿业权交易类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四)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根据条件成熟情况,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不断扩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范围。
    第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应当进入呼伦贝尔市交易市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及采购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范围。
    第十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监督、中介、交易服务活动必须按照应进必进的规定,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实行场外交易。
    市级公共资源的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交易项目的行业监管工作,不再保留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不再直接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不得进行各类公共交易活动。
    市级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鼓励未列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完善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咨询、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评标专家抽取、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活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交易。中介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交易代理业务,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交易活动日程,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十九条  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行业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专业分类,实现资源共享。
    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业主代表除外)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二十二条  严明评标纪律,资格审查、评标、谈判、询价在封闭的场所内开展工作,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审)工作结束后,评标报告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项目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宣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法定时间。
    第二十四条  交易结果经公示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项目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交易结果通知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在接到交易结果通知书并按规定向市交易中心专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合同,合同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备案、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电子语音通知、异地远程评标和网上竞价,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网络化。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汇总统计交易数据,按月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报表,同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为主任、分管副市长为副主任、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策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包括: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管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政府直接管理,经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其主要职责包括: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管,建设和管理综合专家库,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对相关交易项目实施有效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二)督促本行业主管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监督指导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开展现场监督;
    (三)负责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交易过程相关文件资料及合同的备案管理;
    (四)制止、纠正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受理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强化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力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方式。
    第三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开展相关监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其主要职责包括: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
    第三十四条  市监察局要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加强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资金的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市审计局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推行进场交易项目资格后审。健全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誉管理制度、服务行为准则等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365体育投注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利用365体育投注网站、各类信息发布媒介和交易市场信息发布平台,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受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试行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现场监督。
    第三十八条  坚持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并重,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代理行为。各类采购代理、招标代理等交易中介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承担中介代理业务。
    建立健全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督促各类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禁止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中的涉密资料,禁止与交易各方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建设365体育投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制定“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时限内禁止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人员参与交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组织现场交易活动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市监察局责令改正,并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市监察局责令改正,并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中介机构提出质疑,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相关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旗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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