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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37)已经365体育投注2016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建库;分类设组,专兼结合;动态管理,专业维护;便于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专家工作规则(暂行)>和<自治区安监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内安监发〈2016〉23号),结合365体育投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三)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质,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个别特殊行业领域的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和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派任务。 第三条 专家工作由呼伦贝尔市成立的专家管理委员会(见附件2)统一领导,在呼伦贝尔市安监局设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承担专家库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申请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推荐,向专家办提交《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见附件3)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专家办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条件审核,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 (三)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聘任专家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并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与受聘专家签订聘用合同(见附件4)、颁发聘书及专家证。 第五条 专家采用聘用制,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届满前2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续聘申请,经专家办审查同意后可续聘。 第六条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合理配置专家。专家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及民爆、有色冶金、涉氨粉尘、交通消防、建筑与机械、职业健康、应急救援和综合技术等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3名,每个专业组专家人数不少于10人,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专家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独立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形成专家组结论性意见;现场审查时,应出具现场审查意见书; (二)专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应提供技术指导;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应出具专家组意见; (三)专家参加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开展工作; (四)专家对所出具的意见、方案、报告等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受市安监局委派,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安监部门报告;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等,建议安监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在执行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委派外出执行任务,所需差旅费有权要求委派单位给予报销,完成委派任务后,有权要求给予相应报酬。 第九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在市安监局委派任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市安监局负责; (二)未经市安监局同意,不得以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对外从事安监方面的业务; (三)自觉服从管理,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自愿接受紧急调遣,及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为事故调查或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自身的专家行为负法律责任和实行终身负责制; (五)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得从事与委派专家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执行任务时,应随身携带并出具市安监局颁发的专家证,佩戴专家胸牌,聘请的临时人员应持有委派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七)保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八)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安监局或任务委派单位报告。 第十条 专家5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专家及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局专家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以终止专家资格,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市安监局指派的工作任务或正常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法律法规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因从事委派任务不力,对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二条 市级专家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从域外聘请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旗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 1.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使用规则 2.市安监局专家管理委员会名单 3.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 4.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聘用合同 5.呼伦贝尔市使用安全生产专家审批表 6.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登记表(个人填写) 7.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评价表(使用单位填写) 8.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费用支付审批表 9.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费用支付标准
附件1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使用规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的使用工作,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专家办为专家使用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二)承担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三)承担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等;
(四)承担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按规定核发专家劳动报酬等;
(五)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
(六)市安监局委托的其他事宜。
三、专家使用工作范围
(一)参与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
(二)参与重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
(三)参加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五)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相关工作;
(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
(七)上述范围以外的工作需要使用专家的,应经呼伦贝尔市专家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派出。
四、专家使用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呼伦贝尔市聘用安全生产专家审批单》(见附件5),向专家办提出申请,专家办通过专家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与专家联系确认后,报分管专家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在突发事故、抢险救援等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分管领导同意,可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任务需要时,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选派专家库之外的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但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录入拟临时委派任务的非专家库专家人员信息。
(二)需要购买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由专家办按照有关规定,与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条款开展工作。
(三)在每次使用专家开展工作前,应召开前期准备会议,根据工作任务明确专家服务的内容和重点,统一标准和要求,提出专家服务建议,制定专家服务检查表,保证专家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结束后,由每位专家分别填写《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6),报使用专家单位;使用专家单位汇总审核评价并填写《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评价表》(见附件7)后,交专家办,由专家办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作为对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使用专家劳务报酬及费用
(一)使用专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专家执行市安监局委托的各项活动,按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标准发放专家劳动报酬,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二)专家费用由使用专家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呼伦贝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呼财行〔2014〕603号)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2.专家费,需填写《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费支付审批表》(附件8),按照《呼伦贝尔市专家费支付标准》(附件9),由办公室统一支付。
3.报销结算程序按照局机关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4.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专家费用不得在多个相关方重复报销和结算。
附件2
呼伦贝尔市专家管理委员会机构
主 任:牛振声 365体育投注副市长
副主任:杨 海 365体育投注副秘书长
巴特尔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齐电力 市安监局局党组副书记
杜利明 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晓江 市安监局副局长
吴延平 市经信委副主任
邰 民 市安监局调研员
李卫东 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下设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李 智 市安监支队副支队长
副主任:马 静 市安监支队副支队长
附件3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
专家类别: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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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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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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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寸免冠 照片 粘贴处 | |||||
工作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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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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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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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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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情况 |
在岗□ 退休□ | ||||||||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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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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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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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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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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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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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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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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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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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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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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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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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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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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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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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提交学历、职称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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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著作、学术论文情况(何时、何地出版或发表) |
(提交主要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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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过 何 种 奖 励 |
(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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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相关工作 主要业绩 及研究成果 |
(主要包括参与国家和省市区重大安全咨询与论证、重大科研等工作成果;参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企业安全技术与管理咨询等工作实绩。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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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推荐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职业资格: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
附件4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聘用合同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加强与技术专家之间的合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聘用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 组技术专家。
一、甲方承诺
1.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专家开展《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专家劳务费用。
2.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承担非工作期间乙方出现的任何意外赔偿责任。
二、乙方承诺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人同意在发生意外时,按照合同第一项中的第二条执行。
三、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
2.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合同终止。
3.《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呼伦贝尔市使用安全生产专家审批单
使用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使用 专家 工作 事项 |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 |||||
专 家 办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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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办审核: 分管领导: | |||||
派
出
专
家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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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身份证号 |
电 话 |
专 业 |
工作 地点 |
预计工作 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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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登记表(个人填写)
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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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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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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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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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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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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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 |
盟市 县(旗、市、区) |
工作周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工作地单位(填写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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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类型 |
专项检查□ |
教育培训□ |
应急救援□ |
事故调查处理□ |
咨询评审论证□ | ||||||
专题调研□ |
课题研究□ |
会议交流□ |
社会化服务□ |
其它□ | |||||||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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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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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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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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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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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人(1-2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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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简 介(不超过1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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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绩简 介(不超过2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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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建议(不超过2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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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专家编号为专家进入专家库后获得的编号,无专家编号可不填;2.此表由专家个人分别填写后,交使用单位汇总,使用单位填写附件3《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评价表》。
附件7
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评价表(使用单位填写)
工作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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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 |
盟市 县(旗、市、区) |
工作周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工作地单位(填写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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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类型 |
专项检查□ |
教育培训□ |
应急救援□ |
事故调查处理□ |
咨询审查论证□ | |||||||
专题调研□ |
课题研究□ |
会议交流□ |
社会化服务□ |
其它□ | ||||||||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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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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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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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使用 情况评价 |
专家姓名 |
专家来源 |
所在单位 |
工作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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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库□ 其它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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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一般□ 较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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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库□ 其它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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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一般□ 较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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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库□ 其它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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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一般□ 较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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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库□ 其它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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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一般□ 较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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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库□ 其它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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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一般□ 较差□ | |||||||||
工作成绩简 介(不超过2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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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建议(不超过2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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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负责人意见: |
单位负责人意见: | |||||||||||
填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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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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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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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此表由专家使用单位填写后,提交专家办审核录入专家库系统,作为对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8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费用支付审批表
专家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日期 |
天数 |
专家费 |
开户银行 |
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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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费 合计金额 |
大写:
¥: | |||||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 ||||||
专家办审核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使用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9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费用支付标准
一、专项整治、督查检查类
(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检查的,每人每天500元,(半天按一天结算,下同);
(二)参与重要时节重点时期督导检查活动的,每人每天800元。
二、重大行政许可类
(一)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现场核查、验收)活动的,每人每天800元;
(二)参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现场核查、验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现场审核活动的,每人每天800元;
三、核查类(非行政许可)
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活动的,每人每天500元。
四、抢险救援类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每人每天1000元。
五、事故调查类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每人每天800元。
六、其他类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活动的,每人每天500元;
(二)参与专题调研活动的,每人每天500元。
(三)为有关培训、学习进行授课、讲座的,劳动报酬按照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