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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发〔2023〕10号 2023年2月14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规范处置程序、明确相关职责,对实际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作出响应,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将污染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方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相邻行政区域发生的对呼伦贝尔市有跨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监测、处置及污染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人员组织、可能受影响区域人员的通知、疏散等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高效处置、权责明确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365体育投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及影响,依法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事件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组主要职责详见附件2)
需要自治区以上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自治区以上层面已成立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市应急指挥部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旗市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旗市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旗市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旗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2.4应急救援组织
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级层面应急处置能力时,需要及时求助其他应急力量。外部救援组织可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统一调度。
2.5上级政府主导应急处置后的指挥与协调
在自治区以上应急指挥部介入或主导应急处置工作时,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不变,职责由负责应急处置转变为服从指挥,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旗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多渠道收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的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建、公安、工信、水利、农牧、林草、卫健、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做好环境信息报告,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时,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颜色依次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预警级别具体划分标准,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旗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级别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蓝色预警级别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环境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解除时间。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3.2.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预案,先行启动预案开展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行业领域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影响时段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所采取应急措施的效果实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应急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事件处置信息收集,掌握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做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相关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3.1部门间信息通报
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处理,由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2跨区域信息通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省(区)、地级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市内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向相关地区通报的建议。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
4.1分级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地级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厅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4.2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环境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情和社会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敏感目标的,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一般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启动后,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一般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四级响应,一般应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旗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总指挥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级层面和事发地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情况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先行启动相应预案,立即组织落实处置措施,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落实相关应急措施。
4.3.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及居民,并按规定向事发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报后,要快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3.2应急措施
4.3.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展开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迅速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及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2环境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应急监测布点、频次、项目和方法,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科学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适时调整应急监测方案。
4.3.2.3专家研判
现场环境应急专家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性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评估处置效果。
4.3.2.4决策实施
现场应急指挥部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污染源切断、控制和处理,落实人员转移安置、医疗卫生救援、保障供水安全等现场应急处置措施,规范收集、分类贮存各类废弃物。根据处置效果,动态调整方案并实施,直至应急终止。
4.3.2.5市场监管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3.2.6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播发新闻通稿、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及时主动、全面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公众配合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4.3.2.7社会维稳和矛盾调处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应急救援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事件。
4.4应急终止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可终止应急响应。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综合评估,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参与处置的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明令,并组织做好跟踪监测和后期工作。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应急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2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果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处置事件应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和次生污染物。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与技术保障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应急职责和特点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预警、监测、处置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其具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熟练程度和协调性,验证预案的可行性、各种装备的可靠性。同时,将社会上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的部门、企业等纳入到应急救援队伍中,组成应急协作网络,提高环境应急救援能力。
加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和监测先进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完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提高环境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动态调查365体育投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较大的重点企业情况,制定响应计划,配备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和信息传递处理系统,提高本市重点污染源的自动实时监测能力建设。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现上述情况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完善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应急物资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3通讯、交通运输保障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保障体系。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健全完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组织提供环境应急响应所需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通信管理部门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公安部门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装备优先通行。
7应急培训与演练
7.1培训与宣传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和互助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2评估与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证。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及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对预案进行完善和修正。对应急演练方案、演练记录、演练总结和相关影像资料进行归档,长期保存。
8奖惩措施
8.1表彰与奖励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中,有下列事迹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权限和程序给予及时奖励:
(1)在应急救援、处置污染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严防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救援、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4)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不服从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9附则
9.1预案编制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9.2预案修订
本预案实施后,当法律法规、机构职责、风险源、应急资源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或在实施中发现新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呼伦贝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呼政办发〔2016〕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组
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信访局、政务服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督导各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调度协调事发地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汇总和上报,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各部门派出应急队伍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造成事件的原因,判断污染物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发展趋势等;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形势分析,提出相应减缓措施;划定周边环境敏感点及重点防护区域,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明确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处置措施;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以便统筹调度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各方面人力和物力。
(三)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等部门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当地气象、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以及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通过趋势分析,预测污染可能影响的范围以及事件发展趋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现场应急医疗救援、转诊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救援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并提供医疗救助;禁止受到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实施交通调度,提供电力、通信、燃气、饮水保障,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六)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各界舆情和社会公共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七)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政务服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撤离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八)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工作职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造成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提出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建议。
(九)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工作职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技术研判,开展污染物识别、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
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附件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附件4
典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类型 |
应急处置措施 |
液氨泄漏 |
1.泄压、排空。当罐体开裂尺寸较大而无法止漏时,迅速将罐内液氨导入其他储罐中。 2.大量泄漏时,用带压力的水和稀盐酸溶液,在事故现场布置多道水幕,在空中形成严密的水网,中和、稀释、溶解泄漏的氨气。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废水。对附近的雨水口、地下管网入口进行封堵,防止可燃物进入造成二次事故。 3.体积较小的液氨钢瓶在倒氨过程中发生泄漏,无器具堵漏或泄漏无法控制时,可将其浸入水中。 4.器具堵漏:①管道壁发生泄漏,又不能关阀止漏时,可使用不同形状的堵漏垫、堵漏楔、堵漏胶、堵漏带等器具实施封堵;②微孔泄漏可以用螺丝钉加粘合剂旋入孔内的办法封堵;③罐壁撕裂泄漏可以用充气袋、充气垫等专用器具从外部包裹堵漏;④带压管道泄漏可以用捆绑式充气堵漏袋,或使用金属外壳内衬橡胶垫等专用器具施行堵漏;⑤阀门、法兰盘或法兰垫片发生泄漏,可用不同型号的法兰夹具并注射密封胶的方法实施封堵,也可直接使用专用阀门堵漏工具实施堵漏;⑥对液氨钢瓶可先用密封器堵漏,然后用专用工具处置。 5.若泄漏液氨或氨水进入外部水环境时,迅速筑坝,切断受污染水体的流动,同时向水体中投加稀盐酸进行中和处理; 6.若泄漏液氨造成土壤污染,迅速将被污染土壤收集起来,转移到安全地带。 |
气体类管道事故 |
1.切断事故源,防止爆炸火灾。组织人员切断事故源,如关闭阀门。事故现场应使用防爆工具并在最短时间内堵住泄漏源稀释泄漏气体,防止可能爆炸区域遇火发生爆炸; 2.控制危险区。警戒人员接到救援通知后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立刻赶赴现场担任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证交通畅通,隔离危险区,竖立危险警示标志,封锁道路,对周边实施交通管制,严禁闲杂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3.监测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浓度,掌握有毒有害气体的扩散情况。通知下风向潜在危害范围内的人员撤离现场,具体范围应根据泄漏物质的种类及半致死浓度及物质扩散速率来计算; 4.组织污染区人员防护和转移。 |
加油站 火灾 |
1.封堵漏点,隔离火灾区域,切断污染源向外环境扩散; 2.对于加油机着火,安全员切断加油机的电源,现场第一发现人用石棉被覆盖或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3.油料外溢引起车辆和地面着火,采用灭火器、消防沙、石棉被同时对地面和车辆进行扑救,也可将车辆移出站外对其灭火; 4.当火势扩大依靠企业力量无法控制时,由专业消防救援队伍尽快控制火势。 |
水环境 污染 |
1.确定废水泄漏发生的位置、引发泄漏的原因,明确附近河流、水体的位置及距离; 2.污水截留,开启事故池收集。立即用沙包封堵装置暗沟排水口及装置明沟出水口,让事故污水截留在围堰内;没有围堰的,有条件时,设置临时围堤收集泄漏物料和污水; 3.污水监控。启动应急监测,严密监控污水流向和污水浓度,防止污水流入外排废水管道系统; 4.如事故池失控,根据情况外围增设围堰; (5)如果事故水池和雨水收集池不能满足废水的储存,将要污染外界环境,则采取污水截留或拦截、污水处置、污水监控等措施处理。 (6)污水排放得到控制处理后,要“善始善终”,直至全部污水和残余物料得到彻底回收,不得残留污染物在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渣要按照固体废物的要求进行处置。 |
“两场一库”(危废暂存场、垃圾填埋场、尾矿库) |
1.危废暂存场。实施24小时警戒值守,防止危险废物通过雨水管道流出厂界或进入河道内。处置外环境固废及废液,对受污染目标区域、设备设施等进行清洁,清理洒落在水沟中的固体废物,使用活性炭或吸水材料进行污水吸附收集。如危险废物随雨水或消防废水扩散到厂界外,立即告知附近单位和群众,不要接触和饮用受污染水源等。 2.垃圾填埋场。垃圾填埋场防渗层破损后,迅速抽吸受污地下水,同时通过开孔灌注粘合剂等办法进行裂缝密封,或以硅碳溶液修补防渗层破损部位。若监测井发现地下水污染,在截污坝外侧设置垂直渗滤墙,隔断受污染地下水向外漫渗;若渗滤液下渗对周边水源产生影响,应及时告知影响区域人群,并供应安全饮用水或进行疏散转移。密切关注调节池液面高度,当超过安全液面线时,使用潜水泵抽吸池体渗滤液,运送安全填埋区或回流垃圾堆体。 3.尾矿库。发生尾矿库泄漏事故后,启动应急排污泵、生产废水系统防控措施等,及时转移、处理事故排水;采取围堵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外环境,减少影响区域和范围。溃坝事故发生后,通知下游区域居民及时撤离,并在下游设置围堰或拦挡坝,围堵泄漏渗滤液及含矿泥污。针对泄漏尾矿废水,采用架设波纹管、河流改道等导流方式,引导到污染影响范围小的区域,并迅速控制污染源扩散。混凝沉淀技术是尾矿库重金属泄漏污染物应急处置通用方法,即通过投加混凝剂使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沉淀,达到消除污染目的。对薄弱部位和重要部位,必须实施连续监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