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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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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 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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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 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 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9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68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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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365体育投注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规范(试行)》(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4—000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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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 建设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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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365体育投注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保障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
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学校、幼儿园范围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各类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高等院校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安全防范建设可参照本规范。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费用按一定比例列入教育经费范围,予以政府财政保障(民办的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其法人或出资人)。各级公安机关在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中承担监督、指导和检查职责,并负责提供校园警务、校园及周边巡逻防范以及交通和消防等必要的警务安全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幼儿园安全防范履行以下职责:全面掌握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考核标准,加强对校园、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专项督导;同时在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责任建设、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规章制度建设、预案建设、安全教育及突发事件实际演练中承担具体职责。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的技防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应当覆盖以下重点部位:学校、幼儿园大门外一定区域;通向外界的主要通道及门口区域;教学楼、宿舍楼的门厅、楼梯及走廊;学校、幼儿园食堂的学生就餐区域,食堂操作间、食物储藏室和食物样品柜区域;学校实验室、存放危险化学试剂区域以及重要实验器具区域;财务室;水电气热设备间(配电室、锅炉室、水泵房等);监控室及监控主机机房;操场及室内体育馆以及其他学生集中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对校园周围围墙(围栏)进行全方位监控。
    安装在危险化学试剂以及重要实验器具储存室、财务室、水电气热设备间(配电室、锅炉室、水泵房等)等部位的摄像机要有夜间红外录像功能。
    视频监控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80TVL,回放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240TVL,数字视频格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像素。出入口及通道回放录像应当能够清晰辨别人的体貌特征;其他部位视频监控回放录像应能辨别人员活动情况。
    视频监控设施应当具有视频资料保存20天(每天连续24小时录像)以上的能力。
    要将学校、幼儿园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当地公安机关110指挥平台。
    (二)要安装110紧急“一键式”报警装置。“一键式”报警装置应当安装在以下部位:学校、幼儿园门口的门卫室(警务室)、教学楼的传达室及每层楼的走廊至楼梯的交界处;宿舍楼的值班室;食堂学生就餐区域。
    110紧急“一键式”报警应与公安机关110联网,必要时也可与当地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联网;“一键式”报警装置主机要采用有线和无线两种向外传输报警信号方式。
    (三)要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入侵报警装置应当安装在以下部位:危险化学试剂以及重要实验器具储存室、财务室、水电气热设备间(配电室、锅炉室、水泵房等)。
    视频监控装置、110紧急“一键式”报警装置、入侵报警装置要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要在断电后保证110紧急“一键式”报警装置、入侵报警装置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机、录像设备和主要控制显示设备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
    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防雷接地要符合GB50348的相关要求。
    学校、幼儿园要设置独立的安防监控室,对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安防监控室要有对外通讯联络工具。应设置广播装置接入校园广播系统,用于突发事件时的人员疏散和应急指挥。
学校、幼儿园的视频监控、报警等设施建设以及验收使用等要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意见。
    第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物防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校、幼儿园的院门要采用净高不低于1.7米的金属栅栏门;学校、幼儿园的门卫室(警务室)门、宿舍楼值班室门、财务室门、监控主机房门应采用防盗门;
    (二)学校、幼儿园的围墙(围栏)距离地面的净高应当在1.8以上;低于此高度的围墙(围栏)应当具有防攀爬功能或安装校园“周界报警”装置;
    (三)直接临街的教学楼(一楼)、宿舍楼(一楼)等功能房舍的窗户要安装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防砸复合玻璃;直接临街的玻璃门要安装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防砸复合玻璃,并具有闭锁功能。
物防设施的建设和验收使用要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意见。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必须保证消防设施齐全,疏散通道设置合理,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人防要满足以下条件:
    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学校、幼儿园应当配备3名以上的保安员;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幼儿园应当配备5名以上的保安员。
    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幼儿园要为保安员配齐服装以及防护钢叉、警棍、防刺服、辣椒水等设施和物品。
    保安员招录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并经过公安部门的专业技能培训,取得保安员资格证后持证上岗;保安员要定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建立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和案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安全防范责任体系,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专)兼职保卫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责任。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保卫机构。被教育部门列入重点学校管理或学生规模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要设立单独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非重点学校或学生规模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学校、幼儿园可设置合署办公的保卫机构,配备兼职保卫人员。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学校、幼儿园制定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
    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安全隐患定期排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涉校治安、刑事案件和其他安全事件报告;定期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校园门卫值班;校园出入登记;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请示报告;可疑物品检查;校园内巡逻;学生上课(自习)期间校园封闭管理;用水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危险化学试剂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夜间巡查、值班;学生自习期间教师巡查、值班;校车管理;低年级学生幼儿上放学接送交接;报警监控等技防设施使用维护。其他与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有关的制度。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学校、幼儿园针对以下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地震、火灾、拥挤踩踏、食物中毒、外部暴力攻击;学生、幼儿意外伤害;校园内部刑事犯罪。
    其他与师生人身生命健康和财物有关的应急预案。
    学校要在每个学期针对每个应急预案开展不少于1次的应急演练。幼儿园的应急演练应当在教职人员中进行。
    学校、幼儿园在发生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从公安机关等部门聘请法制辅导员或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每学期不少于2次的安全教育,包括法律知识、防范交通、消防事故、防骗、防溺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各项校园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维护。
    (一)派出所所长是辖区各学校、幼儿园治安防范管理第一责任人。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学校、幼儿园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防范责任,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指导、帮助学校、幼儿园建立完善各类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好预案演练工作;每月对辖区学校、幼儿园开展至少1次的安全检查,重点节日前和敏感期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公安各职能部门全面落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上级机关关于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和整治行动,指导、检查派出所对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学校、幼儿园技防物防建设的指导,强化对学校、幼儿园保安员配备的监督及日常管理,在重要节日和敏感期适时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安全专项检查,定期与教育行政部门互通校园治安形势,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校园管理工作。
    (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要加强校园门前及周边区域交通复杂路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加强校车的管理和安全检测;对规模较大或地处交通情况复杂地段的学校、幼儿园在上放学时段,要派出警力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三)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完善各类消防安全设施;每学期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四)派出所、巡警等部门把学校、幼儿园列为重点巡防部位,在学校、幼儿园上课期间加强巡逻防范;要建立“护学岗”巡逻勤务机制,在学校、幼儿园上放学以及自习期间和重点时刻,要派人到校园门前维护秩序。
    第十五条 在各级综合治理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对治安秩序混乱的,当地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治;对因商业、建筑、交通、环境、卫生等原因影响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的,当地教育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在综合治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综合治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教育部门要建立工作信息交流、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
    第十七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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