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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发〔2022〕86号 2022年11月9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365体育投注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实现节地增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按“3+X”模式确定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X”即亩均产值、单位排放标准、能耗强度标杆、安全生产管控、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第三条 对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带“标准”出让,坚持改革创新、稳中求进,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边规范。
第四条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出让前准备(区域评估、控制指标)、按标出让、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履约监管等主要环节。
第五条 鼓励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
第二章 区域评估
第六条 在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内,按照“多评合一”原则,由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统一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认证、洪水影响评价等必要的评估评价事项。
第七条 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要严格执行“三区三线”空间管控政策,按照产业准入、行业分类、功能定位标准供应工业用地。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适当提前做好“标准地”出让所需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章 控制指标
第九条 土地出让前,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牵头组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提出该地块“3+X”模式具体控制性指标。“X”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具体控制指标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分类标准合理确定。
第四章 按标出让
第十条 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完成拟出让地块“五通一平”,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暖,土地平整,供地前达到“净地”相关要求,确保供应地块具备开工所需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业项目“标准地”区域评估成果和拟出让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标准,拟以清单形式应用于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招拍挂出让公告中一并发布,向竞买者一次性告知,企业可对标竞价。
第十二条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竞买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标准地”后,持《成交确认书》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对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在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未在约定时间投产运营、未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等违约情况,依法追究用地企业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转让”等内容。
第五章 按标施建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后,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应加强事中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用地企业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
第六章 对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会同自然资源、发改、工信、住建、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企业投资工业“标准地”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亩均产值、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指标未达标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和单位排放标准指标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如连续2年未达标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履约监管
第十八条 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承诺履约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加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信用监管,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企业承诺守信情况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十条 实行联合奖惩,促进优胜劣汰,对未按协议约定义务履约的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扶持。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表(试行)
2.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参考样式)
3.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参考样式)
附件1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表(试行) |
||||||
行业代码 |
行业类别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 |
建筑容积率 |
亩均税收 |
亩均产值 |
单位排放标准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40 |
≥1.0 |
经开区标准 |
≥40 |
满足经开区规划环评要求 |
14 |
食品制造业 |
≥40 |
≥1.0 |
经开区标准 |
≥40 |
满足经开区规划环评要求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35 |
≥0.8 |
经开区标准 |
≥60 |
满足经开区规划环评要求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5 |
≥0.7 |
经开区标准 |
≥60 |
满足经开区规划环评要求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63 |
≥0.7 |
经开区标准 |
≥80 |
满足经开区规划环评要求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63 |
≥0.7 |
经开区标准 |
≥80 |
满足经开区规划环评要求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35 |
≥0.7 |
经开区标准 |
≥40 |
满足经开区规划环评要求 |
44 |
电力、热力消费和供给业 |
≥40 |
≥0.6 |
经开区标准 |
≥40 |
满足经开区规划环评要求 |
59 |
仓储业 |
≥30 |
≥0.6 |
经开区标准 |
≥40 |
满足经开区规划环评要求 |
74 |
专业技术效劳业 |
≥40 |
≥0.6 |
经开区标准 |
≥50 |
满足经开区规划环评要求 |
附件2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参考样式)
协议编号
甲方(开发区(产业园、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宗地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 ,本协议项下宗地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坐落: ,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 。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一致)。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四)“X”控制指标 不低于(不高于) 。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助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
其他 。
第七条 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发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本级社会信用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其他 。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承诺不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其他
第九条 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判定竣工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单位排放标准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判定达产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如连续2年未达标的,达产验收不予通过并赔偿违约金。
(一)本协议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的违约金。
(二)本协议宗地亩均产值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的违约金。
(三)本协议宗地单位能耗产值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的违约金。
其他 。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
第十四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三)、(四)项和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括: 。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详尽规定的内容,涉及土地出让相关的事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
(参考样式)
: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3.严格遵守《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本承诺未尽事宜,以《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为准。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