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2年第12期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206-00065
  •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06-30
  • 发布文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365体育投注办
  • 主题导航

  • 信息名称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16: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6684次
【字体大小:  

呼政办发〔2022〕35号    2022年6月16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365体育投注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6号)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在365体育投注发生,根据市委、365体育投注工作部署,决定在365体育投注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365体育投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365体育投注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365体育投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自建房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忠诚的政治高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己任的政治自觉,以坚决完成任务的决心和行动,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由自建房所在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分类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力推动工作落实。

(三)坚持部门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部门监督管理,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形成合力,整体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四)坚持先难后易,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在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以用作经营性的自建房为重点首先排查。一是重点排查自建房改建改用的酒店、饭店、超市、学校、幼儿园、养老院、体育馆、大型综合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二是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村镇、旅游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三是重点排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擅自对地下空间开挖的建筑;四是重点排查自建房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中介鉴定、经营场所审批、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效果。

二、工作目标

对呼伦贝尔市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落实自建房安全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四方责任”。全面排查摸底,彻底整治隐患,加强安全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有效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形成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安全隐患。

1.全面摸底范围。各旗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摸底。要继续推进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及所辖自然村(含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外(含旅游景点)的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酒店、饭店、旅馆、农家乐、培训机构、养老院、小饭桌、幼儿园、私人影院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时,要对用作生产经营的临时性建筑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2.排查内容。各旗市区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消防安全性(设计审查、验收、维保、使用等)等内容。清查“四无”自建房(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突出将自建房改建改造改用为酒店、饭店、超市、学校、幼儿园、养老院、体育馆、大型综合商场等经营性场所等。

3.排查方式。各旗市区要立即建立建筑、结构、地勘等专业配套齐全的专家库;要公布本地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库,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不定期“双随机抽查”,落实鉴定机构入库管理制度,严格鉴定质量控制和管理,规范鉴定机构行为,杜绝鉴定报告造假。各旗市区要按照“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要求,通过专业力量的参与,对本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房屋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全状况等,逐一填写自建房调查登记表(农村牧区按住建部要求填报,城镇区域见附件1),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城乡自建房排查功能模块,整理形成自建房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隐患排查台账、重点房屋监控台账和督办整改进度台账“四个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排查摸底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各旗市区要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名库内的专业机构,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等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鉴定,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其中,对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撤离人员等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4.分类处置。各旗市区要对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管控范围,逐一建立专项整治隐患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责任区分清单和核查验收清单“四个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和闭环管理,确保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5.开展“百日行动”。各旗市区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6.整改销号。所有整改完毕的自建房,要由属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共同验收达标后销号。

(二)落实自建房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指导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核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情况,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及用作经营等行为。

统战部门负责督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类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工业园区、民爆行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旅馆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情况;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或妨害公务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督导用作养老院和福利院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有关房屋建设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督导监狱、戒毒所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情况,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排查地质灾害风险。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汽车站、收费站及服务区附属房屋等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农牧部门:负责督导国有农牧场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商务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大型商贸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督导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场馆、电影院等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各类医院、医疗卫生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导专项整治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职责范围内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情况、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情况,督导各类经营性场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林草部门负责督导国有林场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督导体育场馆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能源部门负责督导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行业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核查公共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办理情况,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调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行业监管部门、苏木乡镇(街道)、村(嘎查、社区)等协同开展工作,总体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三)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审批,农村牧区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确需建设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自建房,以及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居民自建房用作于经营性场所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应取得具有专业资质能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存在倒塌危险的立即组织撤离。落实街道、苏木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两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改。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清查违法行为。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程序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居民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鼓励群众举报自建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和存在安全隐患仍用于经营的场所,查证属实后,严惩不贷。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在旗(市、区)、苏木乡镇两级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城乡和农村牧区房屋的建设及使用安全管理,尤其是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设。依托苏木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要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前经营场所安全承诺和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房屋体检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

四、工作步骤

各地要将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专项行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一体落实,并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一)排查摸底(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从即日起至2023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其中,对经营性自建房要于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摸底、逐户建立台账,于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百日行动”工作要求,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二)集中整治(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针对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全力开展集中整治,密切协同,突破瓶颈,逐一销号,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三)巩固提升(长期坚持)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全面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自建房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严格审核经营性场所房屋安全状况,尤其是将自建房用作于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的审批,设立自建房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形成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市区要参照呼伦贝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强化支撑保障。各旗市区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并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有条件的旗市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检查督导。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建检查组进驻各旗市区开展驻点督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创新检查方式,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和“四不两直”等多种方式,强化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旗市区要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重点督查督办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督导检查机制,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呼伦贝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旗市区“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呼伦贝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数据信息“日报告、旬通报、月总结”工作机制,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对接,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协调、调度,及时报送工作动态[详见附件2《呼伦贝尔市自建房(城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统计表》(不含农村牧区部分)和附件3《呼伦贝尔市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自建房(城镇)主要用途统计表》(不含农村牧区部分)]。各有关部门要每月14日和28日向呼伦贝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平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普及安全和防范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积极宣传各地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各旗市区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于2022年6月17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呼伦贝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旭东,联系电话:0470-8110809,电子邮箱:1685425221@qq.com。

附件:1.呼伦贝尔市自建房(城镇)调查登记表

2.          2.呼伦贝尔市自建房(城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统计表

3.          3.呼伦贝尔市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自建房(城镇)主要用途统计表

4.          4.呼伦贝尔市自建房初判存在安全隐患专家名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蒙速办 国务院 微信 微博 返回头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