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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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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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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5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68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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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内财资〈2016191)文件精神,365体育投注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并经365体育投注201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文件审查登记号为:HGS20160024)。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365体育投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365体育投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内财资〈2016191)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布局、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旗市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辖区内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各旗市区国土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充电设施项目用地相关文件的办理。

第五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

(一)按照 “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先进适用”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有序推进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 年,在365体育投注各旗市区城区以及其他人口数量大且相对集中的城镇,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 5 公里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二)本市鼓励在现有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鼓励按照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区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在公共、商业、办公或居住类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按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六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应满足以下条件:

()建设项目应通过旗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或审批)。

()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

()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具有电力设施承装()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符合国家、行业及自治区的有关标准。

()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

第七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申请(通过各旗市区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按照本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

(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负责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与管理,保证新能源汽车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八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经市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具有8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九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应满足以下条件:

()通过各旗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验收。

()对外开放经营。

()充电设施场所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所在旗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充电交易应支持移动支付及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市民卡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十条  充电服务价格及收费: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相关文件执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一)鼓励社会资本采用 PPP 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及365体育投注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获得国家专项奖补资金,并向政府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扣除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后剩余资金5%的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并给予贷款贴息政策。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可参照相关规定收取充电服务费。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除可获得国家专项奖补资金外,还可向政府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扣除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后剩余资金5%的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并给予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二条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监督管理:

(一)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的监督审查。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的充电服务费、用电价格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市科技局负责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监督管理。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充电设施接入端、输出端贸易结算电能计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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