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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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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10:22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80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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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政办发〔2021〕39    2021年12月23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经365体育投注2021年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精神,健全完善365体育投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365体育投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原则,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政策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建设更加美丽富饶和谐安宁呼伦贝尔提供坚实的基本民生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更加稳定夯实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建立健全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管理服务手段,实施精准化社会救助,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城乡统筹、权责清晰、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应急管理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实施“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落实嘎查村级党组织社会救助责任,积极探索通过抓基层党建引领社会救助发展、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办法和措施,促进基层党建和社会救助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投入,推进社会救助在制度、机制、政策、管理、服务等方面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推进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强化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对无劳动能力人口进行兜底保障。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工作。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完善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审核确认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辅助评估指标,提高审核确认效率和识别精准度。低保边缘家庭持有残疾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和领取机制,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嘎查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旗市区民政局备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拓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特困人员,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完善特困人员收入认定条件,特困救助供养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但因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视同阶段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受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切实提升集中照护能力,实现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水平,全面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护服务协议,健全定期探访制度,完善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委托照护服务监管机制,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护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由呼伦贝尔市每年统筹拟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原则上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和65%确定。呼伦贝尔市拟定的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经自治区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鼓励旗市区明确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旗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特困人员实际形成的护理需求确定,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强化资金保障,根据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报告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告或者虚报、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重大变化的,纳入社会救助失信管理,必要时实施联合惩戒。建立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动态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1.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科学确定救助范围。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做好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现市域内“救助对象、待遇政策、资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五统一。做好门诊救助工作,低保对象中的医保特殊慢性病患者个人门诊自付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当年门诊救助金额超出年度封顶线,且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特困人员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做好住院救助工作,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住院自付合规费用,分类进行救助;特困人员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完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以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落实临时性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当年结余资金大于当年筹资总额15%时,启动实施二次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压力。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健全自治区、市、旗市区三级协同联动机制,开展教育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设置不同的补助档次。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互助大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稳定、持久保障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对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就业的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3-12个月的渐退期具体渐退期限由旗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因救助对象去世、自愿退出、征地补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瞒报、虚报、谎报重要家庭财产和收入事项的,不纳入渐退期管理。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接受就业援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365体育投注应急相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牧区住房保险制度。统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对经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其他必要救助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灾害精准救助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红十字会,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发展其他救助帮扶。鼓励旗市区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以及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等相应救助帮扶。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临时救助措施。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旗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推动苏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覆盖,适当提高苏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加强指导监督,规范管理使用。加强资金保障,市和旗市区按照365体育投注临时救助政策要求,足额安排临时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临时救助水平及支出情况,逐步加大各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民政、公安、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等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民政、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无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推进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快社会工作岗位开发,通过政策引导、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帮助困难群众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站,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进行综合性评价的机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市和旗市区从本级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资金中划转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应在预算编制之初或通过依法调整预算的方式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六)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1.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构建市、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嘎查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将困难群众纳入网格化管理。健全城乡低收入家庭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接入365体育投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群众反映的困难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快速响应的事项、程序、时限,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简化社会救助申请流程,由苏木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或者依托政务服务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有序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旗市区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提升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认定能力。完善社会救助核对工作流程,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关键环节,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逢救必核”,对已享受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对。民政部门经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后,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纳税记录、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局、乡村振兴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大力推进智慧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和大数据云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汇集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撑。推动在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社会救助专栏,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事项申请、查询、办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府负总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旗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探索开展社会救助综合评估,全面客观了解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各旗市区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整合现有资源力量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加强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在机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社会救助专兼职人员,编制不足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社会救助公益服务人员。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嘎查村(社区)设立至少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兼职),明确职责任务,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激励机制,落实补贴资金,加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困难群众较多的嘎查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救助全流程监管。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旗市区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主观故意或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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