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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字〔2021〕27号 2021年8月17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呼伦贝尔市本级保留及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
证明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交;已列入的证明事项,必须严格依照列明的方式执行。各有关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确保群众签署个人承诺书便利、迅捷。对于以“部门核查”方式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相关单位要及时调整优化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强化协同,提高效率,对有关事项要落实核查责任及时进行核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政务服务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单位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包括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
三、健全诚信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科学界定失信行为。要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对提供虚假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要将承诺审批与事中审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强化基层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措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四、把握实施条件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全面推进落实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快工作推进进度,务必于近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呼伦贝尔市本级保留及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呼伦贝尔市本级保留及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推行告知 承诺制 |
核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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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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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弃婴捡拾报案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法律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办理收养登记 |
否 |
|
2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社会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部门间核查 |
3 |
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部门间核查 |
4 |
健康证明 |
证明外国医师来华身体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7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10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
法律、部委规章 |
市卫健委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内部核查 |
5 |
健康检查证明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身体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14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三)健康检查证明;” |
部委规章 |
市卫健委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护士执业注册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内部核查 |
6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记录未记满12分的证明 |
证明具备道路运输行业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第二部分第四条“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 |
行政法规、部委规章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办理 |
否 |
|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应聘客运经营驾驶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行政法规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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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资信证明,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使用证明 |
开办出租车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64号令)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第六条:“(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部委规章
|
市交通运输局
|
自然资源部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否 |
|
8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审核出租车驾驶员的相关情况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63号令)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
部委规章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部门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否 |
|
9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办理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民委发〔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如无《出生医学证明》,需开具公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
规范性文件 |
市民委 |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民族成份变更确认 |
否 |
|
10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第四十六条“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
部委规章 |
市人社局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否 |
|
11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法律 行政法规
|
市人社局 |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乡(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等 |
工伤认定 |
否 |
|
申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申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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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申领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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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申领工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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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因公外出期间意外伤害、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证明 |
申请工伤条件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6.(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否 |
|
13 |
在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
|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 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委规章
|
市人社局
|
申请人学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部门间核 查
|
14 |
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
申请人所在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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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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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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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各类专业工作证明及本人的毕业证原件和符合免试条件的相关证明 |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核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八条;《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第三条;《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八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 |
呼伦贝尔市人才流动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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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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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审核
|
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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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死亡证明 |
申请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法律 |
市人社局 |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乡(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等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部门间核查 |
19 |
亲属或遗属关系证明 |
死者遗属申请养老保险丧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法律 |
市人社局 |
村(居)委会、乡(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等 |
领取丧葬费 |
否 |
|
证明符合继承、受遗赠条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
部委规章 |
市自然资源局 |
民政、公安部门等 |
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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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等变更证明 |
证明符合变更条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
部委规章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安部门 |
不动产登记 |
否 |
|
21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证明 |
证明符合办理条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 |
部委规章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安、民政部门等 |
不动产登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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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 |
使用“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建设用地 |
《划拨用地目录》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第六条(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第十四条“对于《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国务院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 |
部委规章、部委文件 |
市自然资源局 |
项目涉及行业主管部门 |
划拨用地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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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用承诺书 |
用于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
部委规章 |
市自然资源局 |
申请企业 |
不动产登记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工作人员核查,事后监管 |
24 |
施工企业近三年诚信证明 |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八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部委规章 |
市住建局 |
呼伦贝尔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核验 |
25 |
无房证明 |
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行政法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租商品房提取公积金 |
否 |
|
26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 |
用于证明申请贷款职工名下房屋套数 |
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部委规章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公积金贷款 |
否 |
|
27 |
无未结案证明 |
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
部委规章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内部核查、部门 间核查 |
28 |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证明 |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8、123条) |
部委规章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内部核 查、部门间核查 |
29 |
遗失声明 |
申请遗失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部委规章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提供 |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发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内部核查 |
30 |
转诊转院证明 |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四、(1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备案表;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部委规章 |
市医疗保障局 |
申请人提供或医院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工作人员 核查 |
31 |
死亡注销证明 |
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 |
政府规章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安机关 |
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工作人员 核查 |
32 |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否 |
|
33 |
身体条件证明(健康证明) |
申领保安员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旗市区级以上医院 |
保安员证核发 |
否 |
|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市公安局 |
旗市区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
|||
外国人办理居留证件 |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医疗机构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
|||
34 |
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治安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保安培训单位办学需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 单位 |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核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内部核查 |
35 |
保安培训单位教学条件证明 |
具备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条件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 单位 |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核 |
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
内部核查 |
36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从事保安工作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本人户籍地派出所或相关公安机关 |
保安员证核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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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
符合外国人出入境证件签发条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二十条“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外国人,可以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失效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的,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外国人出入境证出境。” |
部委规章 |
市公安局 |
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外国人出入境证件签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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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社保证明 |
符合办理商务签注条件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四项“2、商务。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
部委规章 |
市公安局 |
人社部门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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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申请注销机动车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
部委规章 |
市公安局 |
公安消防部门或乡镇苏木及以上人民政府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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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共同所有人证明 |
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
部委规章 |
市公安局 |
公证部门、公安部门 |
变更登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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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
注册登记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七条“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
部委规章 |
市公安局 |
企业、行政单位、执法部门 |
注册登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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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机动车技术鉴定证明 |
被盗抢机动车登记备案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按照本规范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将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将《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
部委规章 |
市公安局 |
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单位或企业 |
被盗抢机动车变更备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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