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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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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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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补充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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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补充方案的通知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补充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27 00:00 来源:365体育投注办 浏览:62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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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补充方案》已经2014年8月14日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补充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44号)、《关于下达盟市、旗县(市、区)工商系统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14〉49号)、《关于下达盟市、旗县(市、区)质监系统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14〉50号)及《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4〉19号)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人员编制、资产经费划转等事项补充方案。
    一、基本原则
    同步划转的原则。即按照“编制随职能、人员随编制、资产经费随人员编制”划转原则,将市、旗(市)质监、工商部门及工商所、所属事业单位中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工作的编制、人员、资产同步划入市、旗(市、区)食药监管部门。经费划转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适时执行。
    强化基层的原则。按照“强基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加强旗(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
    平稳移交的原则。质监、工商、食药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稳定、不留遗患。
    二、具体内容
    (一)职责划转
    将质监、工商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职责,卫生部门承担的宾馆餐饮区域和单纯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责,商务部门承担的酒类食品流通监管职责,划入食药监管部门。
    (二)编制和人员划转
    1.市质监局、工商局机关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行政编制及人员至市食药局。
    2.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事业编制及人员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或市食品药品执法稽查支队。
    3.旗(市)质监局、工商局机关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划转行政编制及人员至同级食药监局。
    4.旗(市)工商所按不低于的50%的比例,划转行政编制及人员至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5.旗(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划转事业编制及人员至同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或食品药品执法稽查大队。
    6.划转人员应为工商、质监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及相关工作的列编在岗人员,不得超编制划转。
    7.工商、质监部门中有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验,本人愿意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食品药品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优先划转。
    8.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岗位正常工作的不予划转。
    (三)领导调整、职数划转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质监、工商、食药监管部门领导职数和领导干部调整统筹考虑;旗(市)质监、工商部门也可划转领导职数及人员各1名(分管食品监管业务的副局长)至同级食药监局。
    (四)资产经费划转
    按照实际划转人员,将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公用经费及相应的办公用固定资产等由质监、工商部门划转至食药监管部门;质监、工商部门用于食品检验检测的固定资产、专项业务经费等整体划入食药监管部门。
    市质监局、工商局的海拉尔分局参照以上旗(市)划转编制比例、人员、领导职数、资产经费规定,划转至海拉尔区相应食药监管机构。
    三、划转方法
    (一)人员交接
    按要求和比例从质监、工商部门划转到食药监管部门的人员,分别由质监、工商部门填报划转人员名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职务等),按管理权限经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将划转人员名单分别在同级质监、工商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移交至同级食药监管机构。
    (二)资产经费交接
    1.由质监、工商部门填报划转资产经费情况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同级食药监管部门审核后接收,同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调整手续。
    2.划转人员工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经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将工资关系移交至同级食药监管机构。
    四、相关事项
    (一)新组建的旗(市、区)食药监管机构编制不足部分,在本旗(市、区)直行政、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二)市、旗(市、区)食药监管部门分别拟定本机关(含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执法稽查支队(大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三定”规定及“五定”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市、旗(市、区)于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
    五、组织领导
    本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总责,相关单位各负其责。
    组织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审核、调整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相关机构的职责、编制调整和划转人员列编注册以及“三定”、“五定”制定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内人员的审核、划转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经费等的登记、划转工作。
    食药监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负责职责、编制、人员、资产、经费等的接收管理工作。
    质监、工商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负责职责、编制、人员、资产、经费等的划出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相关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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