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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09)已经365体育投注2016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呼伦贝尔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呼伦贝尔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三类: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呼伦贝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委员会人员由不少于13人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3。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中,取得了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得到国内科学界公认,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中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研制出技术标准,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取得重大创新,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中,进行了科学探索,发表了重要的论文、论著,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可以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各旗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四)高等学校;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复评,奖励委员会终审的评审制度。
第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按照评审标准,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应在市级媒体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异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365体育投注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执行。